永衡所第八期模拟法庭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处理
2020-06-25

2020年6月24日下午,永衡所第八期模拟法庭在我所模拟法庭如期举行。本次模拟法庭通过庭前会议的形式对一起劳务派遣纠纷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意见交流;本次庭前会议由管理合伙人奚传江律师担任审判长,徐志萍担任书记员,原被告代理人主要由90后青年律师担任,蒋佳伟律师担任原告代理人,宋效楠律师、陈怡梦担任劳务派遣公司代理人,蒯本岭律师、李捷担任用工单位代理人。

本次庭前会议围绕案件基本事实、原告诉求的罗列、事实基础、法条依据等进行了充分交流,使活动参与人了解了此类纠纷的关键事实、关键问题、重点法条及诉辩思路。作为原、被告代理人的几位青年律师在庭上展现了异常精彩的激烈交锋,得到了很好的锻炼,也给前来旁听的人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附本期模拟法庭推广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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