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承办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原配发现其丈夫出轨第三者,并且在出轨期间向第三者赠与了大额财产。诉讼过程中发生了富有戏剧性的一幕:该出轨丈夫与第三者共同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由出轨丈夫亲笔手写的收条及银行取现记录,以此证明第三者已经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该丈夫归还了全部款项。这一幕,着实令笔者及当事人家属出乎意料。那么在代理过程中笔者又是如何应对的呢?借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一、案情摘要:
张某男与李某女曾系夫妻关系。某日,李某女发现张某男与王某三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女甚是痛心,痛定思痛后,决心与张某男离婚。离婚后,李某女发现张某男与王某三之间在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男向王某三之间存在大额财产赠与的行为。2025年3月,李某女委托律师起诉了张某男和王某三,要求确认张某男、王某三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三返还受赠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某女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张某男名下账户流水。根据该流水,张某男在与李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王某三进行大额转账,金额累计200余万元。流水调取后,张某男与王某三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由张某男手写的收条,落款时间分别为2025年1月、2月、3月、9月、10月,用以证明两人之间的转账系王某三向张某男的借款,现如今借款已经通过现金方式归还完毕,张某男法庭上亦明确表示收到了王某三返还的现金。因此,王某三向法庭主张其不负有向李某女返还受赠款项的义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
根据上述案情,本案可以归纳的争议焦点:第一,张某男给王某三的转账应当如何定性?效力如何?第二,王某三是否应当返还所收到的款项?
三、笔者代理攻略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相对而言比较简单。首先,张某男、王某三未向法庭提交关于其双方在流水显示的转账时间发生前存在过借款合意,因此,张某男与王某三之间主张相关转账行为系借款证据不足。并且,张某男在与王某三之间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向王某三进行大额转款,该赠与行为基于其与王某三之间的婚外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故张某男向王某三的转款行为应属无效。
第一个争议焦点解决后,第二个争议焦点看似迎刃而解,但这一环节又衍生出了新的问题,也即:王某三提供的由张某男亲笔手写的多份收条以及对应相关收条金额的取现凭证,能不能证明其实际向张某男归还了受赠款项?王某三还要继续向李某女返还吗?
(一)细节决定一切
首先,笔者梳理了本案时间线这一细节。李某女于2025年3月向法院起诉,法院首次开庭时间为2025年6月,调取张某男银行流水时间为2025年7月,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25年10月,张某男手写收条的落款日期分别为2025年1月、2月、3月、9月、10月。
根据上述时间线分析,首次开庭时尚未调取张某男账户流水,且首次开庭时,张某男、王某三均向法庭陈述双方之间无任何转账行为。调取了张某男账户流水后的开庭中,王某三才提交了张某男手写收条,其中三张收条形成于李某女起诉之后。试想,如果张某男与王某三之间的转账真的属于借款,而王某三在起诉之前又主动归还了两笔,那么在首次开庭中,王某三为何不提交这些证据?又为何不直接承认双方之间曾发生过借款?而偏偏要在笔者调取了张某男的银行流水之后才提出借款主张,并表示已经归还?
由此,笔者大胆怀疑了张某男手写收条均系事后形成,系张某男与王某三之间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刻意“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二)巧借鉴定识破谎言
笔者经过调研,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附后供读者参考),在当时,部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现如今时间已经过去了十多年,科技发展进步飞快的今天,也应该可以鉴定文件的形成时间。
于是,笔者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并通过电话咨询,发现确实存在可以鉴定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机构。在了解了这一鉴定项目的可操作性后,笔者联系了承办法官,向承办法官沟通了希望申请鉴定的想法,最终得到了承办法官的同意。但是,首次摇号之后确定的主选和备选鉴定机构做了退案,理由是他们没有鉴定文件形成时间的业务资质。笔者没有放弃,再次跟承办法官沟通,两家鉴定机构的退案不是因为这个鉴定事项无法实施,而是因为摇号具有随机性,确定的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经过笔者耐心细致沟通,法院同意再次摇号,最终摇中的主选鉴定机构具备该项鉴定资质。
鉴定时,作为李某女的代理律师,笔者建议将2025年1月、2月、3月的收条作为鉴定对象,将2025年10月份的收条作为比对样本,因为所有收条都是张某男亲笔书写,均是原件,所以鉴定机构审查认为鉴材及样本符合鉴定要求。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鉴定,张某男手写落款时间为2025年1月、2月、3月的收条与落款时间为2025年10月份的收条系同时期形成。
这一鉴定结果可谓是科学、合法、有效地戳破了王某三、张某男为“制造”还款假象而编织的谎言。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张某男归还了款项,并支持了李某女主张王某三返还受赠财产的主张。
四、延伸扩展再思考——如果王某三真的把钱归还给了张某男,王某三还负有返还义务吗?
就此问题,笔者也调研了一些案例。实务中不同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确实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配偶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如第三者已全额返还,则不存在未返还的赠与财产,会驳回原配的诉讼请求。主要因为,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第三者向配偶返还,并未背离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过程中,第三者将财产返还给出轨一方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其主要目的在于对抗原配的诉讼,会导致权利真正受损方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有违诚信原则,也将助长社会不正之风,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笔者认为,应当区分还款时间予以认定。如果第三者在原配起诉之前,将受赠财产归还给配偶一方的,该部分还款应当予以扣除,但如果在原配起诉之后再行归还的,不能免除其向原配返还财产的义务。
在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5民终3176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王某因其作为李某乙合法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利受损而提起本案诉讼,李某甲明知王某是起诉一方,却选择私下向李某乙转款,具有明显对抗起诉的目的,且李某乙二审庭审中明确其收到的款项既未给付王某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李某甲收到一审开庭传票后向李某乙转款的行为,不免除其应当向王某返还的法律责任。”
同样,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5)川1703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向被告庞某的转款包含两部分,立案前转款387005元,立案后转款540000元。……在立案前返还的387005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减少了赠与人无效赠与的财产数额,在本案中应予以抵扣。但在立案后向被告庞某返还的款项不予抵扣,理由如下: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被告庞某在与原告汤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不容。本案基于被告庞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被告张某转款,原告诉请被告张某予以返还,被告张某在诉讼期间擅自向被告庞某返还,侵害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其行为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二、诉讼前,被告庞某已与原告汤某解除婚姻关系,且存在抚养费纠纷和财产纠纷,诉讼中经诉讼保全,已基本保全到位。如果予以抵扣,极有可能导致执行不能,且严重的浪费司法资源。”
所以,即便目前法律对于该扩展的问题上并无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案例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上来看,起诉后返还款项不应免除第三者的负有向原配返还受赠财产的义务,正如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在其判决最后所说的“法律的本质不仅仅在于约束,更在于保护、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
附 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