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衡微普法 | 宠物是“福”还是“祸”
2020-06-29

【案情简介】

原告:白某,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谢某,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某支付白某医疗费用总计2644.5元;2.判令谢某支付白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3.判令谢某支付白某误工费、交通费930元;4.要求谢某提供包括犬只饲养证明、狂犬疫苗注射证明在内的相关证书。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日,谢某所饲养的犬只在不受其管制的情况下将白某咬伤,就医后医院认为咬伤较为严重,需在接种狂犬疫苗的基础上接种狂犬免疫球蛋白。当日经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谢某承诺白某回泸州接种疫苗提供票据后及时支付治疗费用,白某放弃继续追究谢某包括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在内的一切其他费用。但白某回泸州自费接种疫苗并向谢某提供相关发票后,谢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白某故诉至法院。

谢某辩称,在派出所调解时谢某同意支付医疗费用,当天就已经支付了450余元医疗费。白某产生的所有医疗费谢某同意支付,但误工费、精神损失不同意支付,谢某也存在误工。交通费,仅认可第一次到派出所的交通费10.2元,就医的交通费用也认可,其余交通费均不认可。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日,白某在菜市场被谢某饲养的小狗咬伤脚踝,伤口少量出血。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航空港派出所当即出警处理,经民警现场协调,谢某同意白某自行去医院打狂犬疫苗后由谢某支付医疗费。白某遂前往双流区西航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该中心为白某注射了人用狂犬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并告知白某该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应间隔一定日期共注射五剂。谢某支付了白某该次治疗产生的费用465.6元。当天双方又经双流区人民政府西航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谢某同意按白某在医院后续打狂犬疫苗4支,免疫球蛋白实际治疗费用进行支付,白某及时提供治疗票据。白某、谢某均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后白某回到其户籍地泸州市江阳区,在该区大山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后续四支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共计花去2644.5元。2020年5月12日,白某因谢某未及时支付款项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谢某饲养的犬只将白某咬伤,且谢某不能证明存在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故谢某应当承担白某被其饲养犬只咬伤的损害赔偿责任。白某因注射狂犬疫苗及免疫球蛋白共计花去465.6元+2644.5元,其中谢某已支付465.6元,对余款2644.5元,谢某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对白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白某所受伤害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本院不予支持。白某主张误工费、交通费930元,但其未提供因伤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材料,对白某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白某在本案中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为往返派出所和人民法院产生的交通费共计194.7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之规定,交通费应系治疗伤情所直接发生的相关费用,故对白某提交的上述交通票据,本院不予采信。但白某因往返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疫苗,交通费应系必然发生的费用,属直接损失,故本院结合谢某的抗辩意见,酌定交通费计100元。白某要求谢某提供包括犬只饲养证明、狂犬疫苗注射证明在内的相关证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白某医疗费2644.5元、交通费100元;

二、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赔偿损失;

(七) 赔礼道歉;

(八)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律师提示】

饲养宠物伤人事件近几年来持续发生,出门遛狗务必牵绳,为他人人身安全着想的同时,也为自己省掉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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