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衡原创 | 配偶赠与第三者财产,原配能要回多少?
2026-07-21

一、问题提出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律确认并受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制度,也是夫妻关系的道德底线。然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建立不正当关系的情形屡见不鲜。在不正当关系维系期间,该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多数无过错方配偶都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财产,但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呢?笔者近期正在办理一起类似案件,对该问题做了一些调研。

二、不同法院观点不一

观点一:支持返还一半

案例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6125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杨某与杜某于2001年结婚,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内杜某向婚外第三者刘某转账350万元。杨某于离婚后发现杜某的转账行为,遂起诉第三者刘某返还该350万元。

法院观点:夫妻共同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为婚姻关系,杨某与杜某已离婚,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消灭,现杨某与杜某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杨某仅可主张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故一审法院认定由杜某、刘某向杨某返还350万元的一半份额即175万元正确,本院对杨某主张杜某、刘某应返还全部款项的主张不予采信。

案例2: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23)闽0825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曾某与文某刚原系夫妻关系,曾某与文某刚于2023年10月31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周某珍与文某刚于2021年7月认识并开始交往,自2021年7月13日开始至2022年4月25日文某刚频繁向周某珍微信转账,其中包含特殊含义“5200”“520”数额在内共计向周某珍微信转账38577.8元。

法院观点:本院考虑到文某刚与曾某已办理离婚,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曾某,本院酌情确定周某珍返还曾某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即返还曾某19288.9元。

观点二:支持返还全部

案例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16028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李某与曾某系夫妻,育有一女。2023年5月9日,李某、曾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邹某相恋,涉及款项往来。现李某主张曾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邹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邹某返还。

法院观点:邹某主张因曾某与李某已经离婚,故李某仅有权主张返还一半的赠与款。因案涉赠与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有权主张全部款项。

案例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1民终847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王某某和侯某甲于1987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5月21日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侯某甲与张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且侯某甲多次向张某转账累计1490万元。

法院观点:虽王某某和侯某甲现已离婚,但侯某甲的赠与行为发生在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赠与张某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任一方对全部的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故张某应全额返还案涉赠与款项。

三、本文观点:无论诉讼时是否离婚,均应当全部返还

对原配主张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法律依据,一般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以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但是该条并未明确是否应当全部返还。具体还需要结合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基本原理予以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没有对夫妻财产作出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这种共同共有并不是指夫或妻各占一半,共同财产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配偶过错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不能认为赠送的财产中有一半份额是有效的。

(二)公序良俗评价指向行为整体,不存在部分有效

公序良俗评价的是针对整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目的不法,而非财产份额的多寡。只要赠与是为了维系婚外关系,无论金额大小,都因目的背俗而整体无效。若允许部分有效,无异于法律认可了用夫妻共同财产维系婚外情的一半正当性,与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导向完全相悖。

(三)优先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原配是不法行为的受害人,而非参与人。其合法财产权益因他人的背俗行为而受损,当然有权主张完整返还。若仅判决返还一半,意味着出轨方可以无需配偶同意,自由处分半数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婚外消费,这将彻底架空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

四、权威观点支撑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诉讼时夫妻已经离婚与未离婚应作相同处理

若起诉时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不能因共有关系解体,认为夫妻另一方(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仅有权请求返还属于自己的份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而非对婚姻关系的保护。虽然起诉时双方已经离婚,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处分财产时,该财产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共同共有的基本原理,只要该部分财产尚未分割,夫妻另一方不论何时基于其共有人身份均可以就该财产的全部主张权利。而且赠与方作为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也即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不仅仅有权分得其中的一半。在具体判项表述上,法院虽判决应向原告方返还,但需要明确该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来源: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问题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评析,发表于《法律适用》2025年第8期“法官说法”栏目,第134-146页。

(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冯某慧诉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在2025年12月16日入库的“冯某慧诉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案例入库编号为2025-18-2-102-001)中,法院裁判要旨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过错的夫妻一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请求返还上述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且,在该案中,法院对全额返还也进行了说理释法,何某荣向李某赠与的37.94万元为何某荣和冯某慧夫妻共同共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本案涉及多笔转账,累计数额达37万余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何某荣对此款项进行处分,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分,已超出一般家事代理范围。在冯某慧、何某荣夫妻二人未对赠与款项进行协商处分的情况下,不应理所当然进行对半分割。

 

总而言之,“家有公产,非一人可私授”,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看待,夫妻任何一方为维护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对财产整体的侵害,而非对其中一半的侵害。从近期的司法实践主流倾向观点来看,第三者在返还受赠财产时,应悉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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