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衡微普法 | 遗产那些事儿
2020-06-24

【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1,男,汉族,1990年4月23日生,住所地:海城市。

被告:田某2,男,汉族,1954年2月16日生,住所地: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松,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生,现住沈阳市浑南区。(系被告田某2儿子)

被告:田某3,女,汉族,1956年2月12日生,住所地:海城市。

被告:田某4,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生,住所地:海城市。

被告:赵某,女,汉族,1934年5月23日生,住所地:海城市。

原告田某1诉称:田玉璋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长子田某2、次子田某4、长女田某3,原告系田某4的儿子,系田玉璋与被告赵某的孙子。田玉璋与赵某于2013年9月18日购买了位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东关委上海城环城东路9-6栋1单元2层3号楼房,该楼房于2018年9月5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产权人登记在赵某名下,房产证号码:辽2018海城不动产权第0021235号。该房产属于田玉璋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因田玉璋于2018年12月28日因病去世,该楼房中一半份额属于田玉璋遗产。另田玉璋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款4万元的一半2万元及赵某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款3万元的一半1.5万元,(此款在被告田某3处),属于田玉璋遗产。原告的爷爷、奶奶田玉璋与赵某夫妇于2016年10月18日立下遗赠,田玉璋与赵某夫妇生前由原告父子予以照料,百年后(去世)将上述房产及名下所有财产赠与给原告个人,与其他人无关。原告按照遗赠约定履行了对爷爷、奶奶田玉璋与赵某夫妇的精心照料,爷爷去世后依据遗赠该房产中爷爷田玉璋的一半份额及存款7万元中的一半3.5万元,应归原告所有,被告3、4无异议,但被告1、2却拒不认可。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43条的规定,该遗赠合法有效,原告愿意接受遗赠,该房产及存款中属于田玉璋遗产部分归原告所有,综上所述,请依法判令:1、判决遗赠合法有效,位于海域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东关委上海城环城东路9-6栋1单元2层3号楼房(房产证号码:辽2018海城不动产权第0021235号)中属于田玉璋所有的一半份额(价值约172429元)归原告所有。2、判决田玉璋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款4万元的一半2万元,属于田玉璋遗产,归原告所有。3、判决赵某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款3万元的一半1.5万元,属于田玉璋遗产,此款在被告田某3处,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1、2承担。

被告田某2、田某3辩称:1.原告所出示的遗嘱从形式上不具备法律要件,应为无效。2.该遗嘱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并申请对遗嘱被继承人田玉璋的签名进行鉴定。

被告田某4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

被告赵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田玉璋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婚生三名子女,长子田某2、次子田某4、长女田某3,原告系被告田某4的儿子,被继承人田玉璋和被告赵某的孙子。2016年10月18日被继承人田玉璋与被告赵某立下遗嘱,其二人将位于海城市房屋,建筑面积88.61平方米及名下所有财产在二人百年后赠予原告所有。2018年12月28日被继承人田玉璋去世。

另查:被继承人田玉璋与被告赵某共有位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东关委上海城环城东路9-6栋1单元2层3号房屋,建筑面积88.43平方米,产权人登记在赵某名下,房权证号:辽2018海城不动产权第0021235号。另被继承人田玉璋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城市站前支行,账号21×××87,有存款4万元。

再查:2019年12月20日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作出辽德司鉴所【2019】文鉴司字第211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年10月18日《遗嘱》立遗嘱人处“田玉璋”的签名字迹是田玉璋本人书写。

本院认为,遗产是指公民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田玉璋生前立有遗嘱,其妻子被告赵某证明遗嘱是田玉璋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从形式是打印遗嘱,但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上有被继承人田玉璋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故该遗嘱有效。原告有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海域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东关委上海城环城东路9-6栋1单元2层3号楼房,房产证号:辽2018海城不动产权第0021235号,建筑面积88.43平方米房屋,被继承人田玉璋所有一半份额归原告田某1所有;

二、被继承人田玉璋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城市站前支行,账号21×××87,存款4万元的一半份额2万元归原告田某1所有;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律师提示】

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遗产继承案件在我国家事纠纷总案件量中占比较高。家庭作为社会关系最小单元,只有实现家庭稳定,社会才能和谐。家庭成员之间应以亲情、感情为重,切忌为了争夺遗产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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