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家庭财富形态的多元化,股权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财产形式。与房产、存款等一般性共同财产分割相比,公司股权如何分割,成为离婚纠纷中的难点与热点。哪些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怎么分割?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其他股东的权益,更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题述问题作以简要分析。
一、股权是什么?
股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是股东通过缴纳或认缴出资额或者其他相应程序进行出资,取得相应公司股权,获得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本文所述及的股权如无特殊指定,均为有限公司股权。
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其同时包含财产权与身份权两重属性。财产权主要体现为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权等;身份权主要体现为出席股东会并表决的权利、知情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等。
二、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哪些股权
夫妻离婚时能够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的股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无论该股权登记于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股权
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将一方名下股权约定为共有,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三)受遗赠或继承取得的股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者受赠与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方式
(一)协商一致分割
夫妻双方可以就股权归属、股权价值及补偿金额等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此种方式是股权分割方式中最省心、省力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模式下,如原本不是股东的非持股一方配偶要求成为公司股东的,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优先的特点,非持股一方配偶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应当依照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也即持股一方配偶应当将与非持股一方配偶协商一致的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非持股一方配偶方可成为公司股东。如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非持股一方配偶无法成为公司股东,只能要求分割相对应的股权转让款。
(二)无法协商一致的分割
离婚诉讼实践中,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份额、补偿价款等无法协商一致是常态,此种情形下,法院的处理可能会因当事人的不同主张也有所不同,但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思路。
1.直接分割股权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但双方又都主张取得股权,法院将会根据案件情况,直接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进行分割。
不过,这种分割方式适用的条件和空间较为有限,一般多存在于持股一方配偶为公司一人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仅有夫妻双方的情况,并且夫妻双方均主张取得公司股权。其背后的法律原理还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考虑。上述情形下,公司股东仅有夫或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而没有其他第三方主体存在,不存在损害公司人合性的情况。当然,对于公司中存在第三方股东的情形,如第三方股东同意非持股一方配偶成为股东,或者满足《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的,也可适用直接分割方式。法院在双方就股权份额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股权直接作出分割。
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因秉持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的理念,在直接分割股权时会作出夫妻双方各50%的分割结果。这将会导致公司股东表决权对等化,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一旦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或者对抗,公司将无法通过有效的决议,最终必然走向僵局。
2.股权评估后折价补偿
离婚案件中,若非持股一方配偶主张持股配偶一方向其支付股权折价补偿款,或者非持股一方配偶主张分割股权,但双方无法就股权价值协商一致的,法院在处理时,多会委托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对涉案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判决持股一方配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折价补偿。该方式能够避免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变动,兼顾公司经营稳定与夫妻财产分割公平。
北京市第三中院在(2021)京03民终6538号陈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陈某申请对籍某持有的优锐公司95%的股权价值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定了涉案股权的价值,最终根据股权价值判决籍某对陈某进行折价补偿。
然而,实务中对公司股权价值的司法评估也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阻碍。例如,持股一方配偶联合公司其他股东或者会计等人员,不配合评估工作,拒绝提供财务账册等材料,导致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必要材料而无法完成评估工作;再比如,多数中小微企业合规性较差,相关财务账册保管不善,或者缺失、或者存在错误,甚至有些财务资料为虚假制作,也将给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评估带来障碍,最终可能会导致评估机构因无法评估而退案。这也导致折价补偿方式是离婚案件实务中争议最大的一种处理方式。
根据笔者调研的裁判案例来看,如遇到持股一方不配合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评估材料的,法院多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至持股一方配偶,认定持股一方配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而按照非持股一方提供的有关公司净资产、近年利润、注册资本金等证据认定。
四、离婚股权分割小提示
离婚过程中的股权分割,因其法律依据既有《民法典》,也涉及《公司法》,属于典型的民商交融案件,所以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此,我们对遇到此类问题的读者,给出以下几方面建议,可供参考:
(一)对经营较好、股权价值较高的公司,应尽早固定或者留存公司相关财务账册,避免诉讼过程中因对方不配合提供公司经营相关资料而陷入被动局面。
(二)积极协商,力争形成协商一致的书面方案。协商一致的分割方案永远是最省心、最省力的分割方式。
(三)合理选择分割方式。不同的分割主张可能会带来不同的分割后果,是要权,还是要钱,应当慎重考虑后决定,否则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或者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