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合伙人吴佳律师承办的“姚某与某体育发展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入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2020-05-15

2020年4月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9年度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本所合伙人吴佳律师承办的姚某与某体育发展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入选该十大典型案例,吴佳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即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就该案件进行了一审、二审并获得胜诉。

该案件系新兴行业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健身教练能否获得加班费。案件基本信息如下:姚某于2018年4月21日入职某体育发展公司担任私人健身教练。2018年10月27日,姚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姚某于2018年11月26日就加班费问题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姚某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某体育发展公司向其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的加班工资79713元。

作为该体育发展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吴佳律师在收到该案件后,就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劳动合同约定了标准工时制,该体育发展公司也未获得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如何抗辩不予支持姚某的加班费主张成为案件疑难问题。吴佳律师经过反复论证,从姚某的劳动报酬构成着手进行抗辩,而姚某的劳动报酬由工资和提成两部分构成,其中工资包含基本工资、满勤奖,提成包括业绩提成金额和课时业绩金额,鉴此吴佳律师向一审法院提出从姚某的劳动报酬构成可以看出姚某的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即便该体育发展公司没有获得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针对姚某也应当参照适用不定时工作制进行处理,在该体育发展公司已足额支付姚某2018年4月至10月的工资及高额提成即用人单位已对姚某的劳动支付了合理对价的情形下,如再支付加班费明显对该体育发展公司不公平,也将对健身行业造成不利影响,因而姚某的加班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吴佳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姚某的加班费诉讼请求。姚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亦采纳了吴佳律师的前述观点,判决驳回姚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属于新兴行业劳动争议,私人健身教练作为新兴行业中的工作岗位,具有一定的职业特殊性,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对于健身行业具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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