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迅猛增长,加班工资纠纷也随之呈正比例增长。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仍应当认定实行标准工时制。但对于保安门卫等睡班岗位主张加班工资如何处理?实践中,用人单位败诉率高是不争的事实,笔者现结合最近代理的用人单位胜诉案件,做一简单分享。
案 情 简 介
劳动者杨某于2014年进入某学院后勤公司门卫室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一天休息两天,每班24小时,月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8月,杨某办理退休手续,并要求单位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杨某诉称,其上班时间工作24小时,白天在门卫室吃饭,晚上在门卫室,虽然可以休息,但是不能脱岗。杨某认可单位已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资,但杨某认为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未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需补足其加班工资的差额。
针对劳动者杨某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争议焦点,本所律师代理用人单位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杨某所在的门卫岗位,虽然实行工作一天,休息两天的制度,但其工作内容并非24小时处于工作状态,门卫室内有床,杨某可以在值班室自由休息。杨某主张每班在岗24小时均为有效工作时间,显然超出劳动者的正常劳动负荷,不符合常理及事实;且单位已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亦整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法,各个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行灵活管理原则,学期内工作超时部分,单位将在寒暑假期中安排员工调休,以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故不同意杨某要求补足加班费的请求。
争 议 焦 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杨某在保安岗位工作,晚上休息时间是否能视作加班,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法 院 裁 判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杨某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加班费的请求。
案 件 评 析
本案中,杨某从事保安工作,夜间仍在原工作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安排了床铺,并允许劳动者休息的情况下,工作强度较之正常工作时间有明显减弱,所以晚上时间都计算为加班时间不符合实际情况。但保安这个岗位一年365天都需要有人在岗,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夜间还是要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故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但应该酌情扣除生理必需的合理的休息时间,理由如下:
一方面,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从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出发,公司整体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法,各个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行灵活管理原则,学期内工作超时部分,用人单位将会在寒暑假中安排员工调休,此项约定应视为是杨某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接受的条件之一,相关调休制度实际上已属于双方合意的内容,杨某应当遵照执行。
另一方面,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宁中法[2009]213号)第十五条,对于特殊工作岗位,如睡班等,人民法院可酌情扣除生理必需的合理的休息时间,但扣除时间最长不宜超过8小时。对于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根据岗位性质,劳动者能够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扣除相应的用餐时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杨某从事保安工作,夜班期间的工作与其本职工作相同,每个班可酌情扣除生理时间。
综上,用人单位设置综合工时制的工作岗位未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招用劳动者也未作约定的情形多不胜数,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综合工时制的特点,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不一致,劳动者长时间处于待岗状态且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工作时间明显欠缺合理,可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
为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应建立现代化、规范化企业管理理念,从内部规章制度到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再到日常考勤、薪酬发放,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减少管理上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