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衡微普法 | “花钱买工作”靠谱不靠谱
2020-06-12

【案情简介】

被告人石战波,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011年前后,被告人石战波与被害人崔某通过QQ聊天认识,谎称在河北省财政厅工作。2013年5月份,被告人石战波来到南宫市,以为崔某托关系安排工作的名义,从崔某手中先后骗得现金2.75万元;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3月16日,石战波又以为崔某补办住房公积金和为崔某的丈夫办理养老保险的名义,让崔某向其提供的开户名为石战波、张某、石某的三张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内共计打款12笔,合计9.85万元。赃款被石战波挥霍。

 

【裁判要旨】

被告人石战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石战波诈骗数额12.6万元,其中2000元现金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1.4万元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另外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建议对石战波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赃款应继续追缴。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战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十二万四千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律师提示】

“花钱买工作”多为利用大家病急乱投医的心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式,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故大家要小心提防,才不致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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