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衡微普法 | 养儿真的防老吗?
2020-06-17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1947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徐某1,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徐某2,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徐某3,女,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徐某4,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2、由被告徐某4为原告提供住房一间,如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四被告每人轮流照顾一个月;3、原告因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有效票据由四被告每人各承担四分之一;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共养育子女四个,三个儿子一个女儿,现均已成家,由于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生活已不能自理。关于原告的赡养问题,经多方调解无果,现正需要儿女们尽孝心时,被告却不尽赡养义务。为了原告能老有所养,故诉至本院。

被告徐某1、徐某2共同辩称,二被告早已离家自立,没有分的原告所述的任何财产,被告也没有能力赡养原告。

被告徐某3辩称,我已经尽了赡养原告的义务,并同意继续赡养原告。

被告徐某4辩称,我不同意支付原告赡养费,因为原告就住在我这里,我要求轮流赡养原告。

 

【裁判要旨】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共生育有三子一女,长子徐某1,次子徐某2,三子徐某4,长女徐某3。现儿女均已成家。原告刘某自其老伴去世后,一直同三子徐某4在一处居住生活了十余年,因原告刘某的赡养问题,四个子女的意见不一致,并经各方调解无果。现原告为使被告切实履行赡养义务,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为人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使得老年人老有所归、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原告含辛茹苦的将被告抚养长大、成立家庭,四被告做为子女更应该尽心尽力孝敬父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其安度晚年。四被告现已成家立业,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应当对其母亲即本案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故对原告诉请四被告支付原告赡养费和赡养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居住问题,因原告现与被告徐某4已共同居住十余年,且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徐某4一起生活,本院结合其他子女的实际情况,同时为了原告的晚年幸福,认为原告在被告徐某4家居住为宜。关于赡养费的问题,从有利于原告安享晚年及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出发,在考虑到原告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及其他支出的具体需求、对原告负赡养义务人员的人数、本地最低社会保障标准及被告的家庭状况、收入水平与实际经济能力等因素后,被告每人给付原告赡养费数额应以300元为宜。因为原告刘某需要和被告徐某4一起居住,确实会增加被告徐某4的生活负担,因此,被告徐某4支付原告刘某的抚养费应当适当减少,综合考虑,以被告徐某4每月支付原告刘某赡养费200元为宜,其他三个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刘某赡养费300元。关于原告要求的医疗费承担问题,因原告身体尚可,原告可待医疗费实际发生后,通过协商或者诉讼予以解决。关于被告徐某1、徐某2辩称:“二被告离家早,也没有分的原告任何财产,且无能力赡养原告。”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为人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无论从法律层面上建,还是从道德层面上讲,赡养父母都是一个人必须应尽的义务,也是无条件的。因此,对二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1、徐某2、徐某3自2020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刘某赡养费300元,被告徐某4自2020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刘某赡养费200元。

二、被告徐某4应给原告刘某保留一间住房,供原告刘某居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律师提示】

“弟子规,圣人训。首孝悌,次谨信。”百善孝为先,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为做人根本。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义务,作为子女应当报答父母的生育、养育之恩。切勿等到“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时,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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