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升律师诉讼业务能力及庭审技巧,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2019年10月25日下午两点在律所模拟法庭举办第七期模拟法庭活动。
本期模拟法庭选取本所正在代理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为模拟案件,围绕证据交换及质证意见展开,参与各方站在各自角度充分研讨了证据的效力及证明力,并向代理律师提供了宝贵的庭审代理意见,为案件的后续开展奠定了夯实基础。
附本期模拟法庭推广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