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9日下午两点,“永衡所第六期模拟法庭”活动在本所如期举行。由我所冯奕锦律师、韩惠律师、武子健律师组成合议庭,司盆景律师、蒋佳伟担任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效楠律师、阮嘉琪担任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云云担任书记员。活动参与各方就一起真实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深入地剖析,激烈争辩。
此次模拟法庭以本所经办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背景,紧扣目前市场上长期公寓租赁纠纷爆仓的热点,为法律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做好了准备。
案情简介:2019年原告郭XX以南京XX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南京XX法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之诉,原告诉称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委托给被告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协议中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17年5月完成涉案房屋的验收交付,但2019年3月,原告前去涉案房屋现场勘察时,发现案涉房屋被改造成了仓库,没作为办公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要求被告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庭审主要从委托合同与租赁合同区分认定、合同解除条件、损失认定标准、诉讼请求的准确性及支持条件展开查证与辩论,节奏紧凑、内容详实,各个环节精彩纷呈。
模拟法庭结束后,奚传江书记、蒋多奇副主任、贺礼周律师以及观摩旁听的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就模拟庭审过程进行了专业点评,重点就模拟法庭活动中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包括举证、质证、发表意见、陈述主张、法庭应变等方面进行细致地分析,并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指出优秀表现和有待改进之处。
第六期“模拟法庭”活动在本所各方人员的积极配合下取得圆满的成功,使所有参与和旁听人员受益匪浅。后续原被告双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及研究成果将无私分享,有志之士可持续关注......
附本期模拟法庭推广法条:
《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十一条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双方以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