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张鑫系淘淘公司大股东,持有淘淘公司60%股权。因张鑫融资需要,其向李冰借款400万元,有淘淘公司进行担保。2014年,张鑫与李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张鑫将持有淘淘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李容,股权转让款为700万元。淘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鑫变更为李容,变更前公司责任义务全部由张鑫方承担,李容只承担变更后法人责任义务。支付500万转让款后,李容收到李冰起诉要求淘淘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起诉书后,才知淘淘公司为张鑫担保事项。李容认为张鑫故意隐瞒该担保事实构成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并退还自己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深度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鑫未向李容披露公司担保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关于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欺诈包括了积极告知不实信息和消极隐瞒真实信息两种情形。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十分看重风险分配和提示,张鑫明知淘淘公司对外提供担保400万元的事实,而该事实对于李容决定是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确定股权转让款具有重要影响,但张鑫并未举证证明向李容告知该事实,因此构成消极的欺诈行为。
关于张鑫应返还的款项金额。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张鑫认可收到700万元中的500万元为股权转让款,故应予返还。
刘俊杰律师、王永珍律师(实习)建议:
市场经济的活跃,促使股权转让越来越频繁。但股权转让并非仅仅变更工商注册登记那么简单,上述案例情形就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一个大坑。本文此处为各位解答防坑指南:
1、做好股权转让前的尽职调查。受让股权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持有股权获取公司利润,股权转让前的尽调的目的就是鉴别公司股权权属和盈利能力。因此,在股权转让前的尽调内容包括工商尽调和司法尽调,工商尽调包括标的公司基本信息、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资质许可文件、公司财产权属等;司法尽调包括标的公司的涉诉信息、债权债务情况、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等。
2、股权转让协议中原始股东承诺必不可少。目前除了上市公司与新三板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较为开放,很多有限责任信息封闭,造成股权转让时转让方与受让方信息及不对称。即使做了尽调,但仍有风险。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由原始股东对公司有效存续、财务情况、公司财产权属、债权债务、涉诉信息、重大合同等信息做完全披露的声明与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