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网传了一段沁阳坠楼视频,似乎验证了那句“不作死就不会死”。视频一出有人呼惨,有人呼该,有人痛斥房屋质量,而作为一个在保险行业浑水摸过鱼的律师,我思考的问题是,这个事主如果购买了意外险,那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呢?
要知道赔不赔我们得先知道什么叫意外,意外险中的“意外”主要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一般意外险的免除责任都会包含自杀,也就是说自杀在意外险都是不赔的,其实道理也很简单,一个人找死那死就不是意外,这样听起来很合理。但是在本事故中看起来就有些复杂,看起来自杀中掺杂着意外,意外中又看起来有点活该,那么律师怎么看呢?
本律师的答案很简单,我认为保险应该赔。首先,本案事主没有留下遗书表明自杀,(而事实上即便有,家属也不会交给保险公司,所以取证难度相当之高啊),那么判断其主观自杀证据不足,至少在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他在掉落的时候试图抓住楼顶求生未果,因此完全可以判断至少在坍塌当时坠楼不是其本意。其次,诚然在很多主观动机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客观行为推断,本案中对事主最不利的是他主动爬到楼顶这个危险动作,但是做出危险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意外险的免除责任。在这里本律师举一个例子,如果一个人爬到树上掉下来算意外吗?保险理赔吗?我想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要赔,那么如果是三十几米的大树呢?与本案的相似度是不是又近了一些呢?我再举一个例子,某人在高速飙车200公里/小时,最终不幸车祸身亡,保险要不要赔呢?答案是不赔!惊不惊喜?意不意外?你一定会问同样是把自己置身到危险环境后的意外,为什么这个不赔?答案是,高速飙车200公里/小时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拒赔的理由是由于刑事犯罪而导致的意外,而本案站在楼上明显并不犯罪。最后,本视频中事主坠楼由两个因素导致,第一是其爬到楼顶,第二是楼顶突然坍塌,很明显一个行为是故意,一个行为是意外,这时候我要引入一个专业的保险法概念——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要明确的是所谓近因并不是时间上和事故最靠近的,而是因果关系最直接的,关于近因原则有很多有趣的小案例值得本律师下次单独开讲,但就本案而言本律师认为坍塌才是本案的近因,必须说明的一点很多案件近因并不是很好区分,这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额外重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如果视频中的事主买了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那么本案中开发商要不要承担责任呢?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