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9日上午10:00,伴随法槌一声脆响,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模拟法庭正式开庭,也拉开了律所系列模拟法庭活动的序幕。本次模拟法庭以本所武子健律师主办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为背景,由高级合伙人奚传江律师担任审判长,钟延成律师和刘沐樨律师担任审判员,武子健律师担任原告代理律师,蒯本岭律师担任被告代理律师。
庭审按照法庭的实际审理流程,结合案件真实情况,进行了“程序审核”、“诉求固定及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询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庭外调解”等环节,庭审氛围精彩激烈。庭审结束后,诸位律师及旁听的各位律师意犹未尽,纷纷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本案在诉讼策略的选择、原告方举证技巧的应用等方面发表自己的见解。
【永衡所模拟法庭】精选正在办理的民商事疑难案件,意在协助律师优化诉讼策略,提高胜诉率;加深相关法律的理解适用;提升参与律师的专业水平及庭审应变能力。
附首期模拟法庭推广法条: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单用途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