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奔驰中升之星联合永衡所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机动车销售法律风险防范研讨会”,会议由奔驰中升之星总经理张晓丹主持,全体高管人员及本所律师参加。会上,本所管理合伙人施乔律师以案说法,就机动车消费中退一赔三、召回、加价等热点法律问题,与奔驰中升之星高管一一探讨交流,很多鲜活的案例解析让与会者受益匪浅。
【律师说法】
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颁布实施,汽车消费诉讼量大幅增加,销售者相对过往面对更加具备维权意识的消费者,承担更为严苛的举证责任,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1:低配车加装配件作高配车销售被认定整车销售欺诈
2017年,南京市江宁区某4S店与消费者约定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辆,高配版(含导航和倒车影像),总价6万元。提车后,消费者在首次维修时发现所购车辆为低配版,后期加装了导航和倒车影像,随后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本案特别之处在于所涉车型的低配版加装导航和倒车影像后的配置与高配版基本一致,销售人员陈述称“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了买家所售为低配车,但加装导航和倒车影像与高配车完全一致”,却未作证据留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院判决认为,销售方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购车合同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涉案车辆系低配改装的“高配车”,构成欺诈,支持消费者车款退一赔三。
案例2 :未尽到召回披露义务被认定欺诈
2013年,某汽车中国总公司发布了召回特定车型的公告,需要更换配件消除缺陷。召回公告发布后,一位消费者在4S购买该款车型。次年该消费者被告知所购车辆属于召回范围,因故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施乔律师介绍,该案一审法院认定召回公告已向社会公众发出,案涉车辆属于召回范围已为公众知悉,故不构成欺诈;但二审法院对一审进行了改判,认为销售者有义务掌握并告知车辆是否属于召回,且有足够的能力、渠道掌握召回信息,故其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免责不成立,最终认定构成欺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销售者声音】
奔驰中升之星总经理张晓丹说,施律师讲了很多车辆销售环节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贴近实用,敲响警钟。面临消费纠纷,销售方更应做足内功、重视风险,规范销售中的宣传营销行为,规范合同文件中合规表述;同时,在售后工作中,也应“据”理力争,明确销售过程合法性的同时,充分考虑消费者个体需求,以奔驰中升的服务回馈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