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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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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梁某1,男,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梁某2,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北京金融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大沽北路2号津塔B3物业办公室。负责人:胡某,经理。被告:北京金融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1层。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梁某1、梁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17585.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丧葬费35226元,医疗费826.61元,停尸服务费18860元,误工费15206.07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488704.6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梁某1、梁某2分别系受害人韩某配偶、儿子;2019年11月17日21时55分许,韩某外出后回其居住的小区津门公司C座,当步行至小区门口时,被从小区楼顶坠落木板砸中头部,导致其死亡,被告系物业管理人,对小区楼顶具有清洁、维护、管理等义务,被告二为被告一的设立人,原告认为,作为被告一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导致韩某被砸而死亡,被告一应依法承担责任,被告二作为分公司被告一的设立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故诉至法院,请依法维护原告权益。北京金融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就本案被告公司及代理人再次向原告家属表示慰问和同情,但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被告一并非原告各项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事实方面,对本次事故产生了原告受伤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导致死亡后果的木板来源归属被告并不清楚,没有证据显示该木板从被告公司C座楼顶坠落,该木板即非我公司放置和管理,故不存在管理责任和未尽管理义务的说法。在损害赔偿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