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徐志萍
发布时间: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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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值:帮助当事人确认、获得或者驳回关于间接损失的请求 按照我国民法典中的完全赔偿原则,在房屋租赁合同特别是商业性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提前单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间接损失,其中的间接损失则主要包括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其可获得的经营利润收益。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直接认定,法院一般兼顾同行业标准、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举证义务的履行情况等对承租人的预期经营利润进行综合考量后在进行合理裁量,作为代理人应当熟知裁判观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承租人间接损失认定的窘境我国采取完全赔偿原则,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应当予以赔偿。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承租人单方面提前解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其中的间接损失通常指的是如承租人继续依约履行合同给出租人带来的租金收益,在司法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但如果作为出租人的“房东”提前单方面提出解约的话,除了应当赔偿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项目的损失、搬迁损失、维权损失等,对于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间接损失也应予以赔偿。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解除特别是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准确判断合同履行后承租人可获得的利益往往难以实现,此时法院裁判的标准和尺度就至关重要。例如,近期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件就涉及承租人间接损失的认定问题,房地产公司将一幢商业广场租给了某商管公司,在商场尚未实际交付时,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房地产公司提出解约,后商管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其中原告主张的损失就包括了预期收益,双方在预期收益的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那么对于代理人而言,深入研究类似案件中的间接损失的认定才能做好诉前准备工作,也只有掌握了司法实践的基本观点和最新动态,才能在这个问题上作出基本判断并争取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