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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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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田某1,男,汉族,1990年4月23日生,住所地:海城市。被告:田某2,男,汉族,1954年2月16日生,住所地:海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松,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生,现住沈阳市浑南区。(系被告田某2儿子)被告:田某3,女,汉族,1956年2月12日生,住所地:海城市。被告:田某4,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生,住所地:海城市。被告:赵某,女,汉族,1934年5月23日生,住所地:海城市。原告田某1诉称:田玉璋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长子田某2、次子田某4、长女田某3,原告系田某4的儿子,系田玉璋与被告赵某的孙子。田玉璋与赵某于2013年9月18日购买了位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东关委上海城环城东路9-6栋1单元2层3号楼房,该楼房于2018年9月5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产权人登记在赵某名下,房产证号码:辽2018海城不动产权第0021235号。该房产属于田玉璋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因田玉璋于2018年12月28日因病去世,该楼房中一半份额属于田玉璋遗产。另田玉璋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款4万元的一半2万元及赵某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款3万元的一半1.5万元,(此款在被告田某3处),属于田玉璋遗产。原告的爷爷、奶奶田玉璋与赵某夫妇于2016年10月18日立下遗赠,田玉璋与赵某夫妇生前由原告父子予以照料,百年后(去世)将上述房产及名下所有财产赠与给原告个人,与其他人无关。原告按照遗赠约定履行了对爷爷、奶奶田玉璋与赵某夫妇的精心照料,爷爷去世后依据遗赠该房产中爷爷田玉璋的一半份额及存款7万元中的一半3.5万元,应归原告所有,被告3、4无异议,但被告1、2却拒不认可。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43条的规定,该遗赠合法有效,原告愿意接受遗赠,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