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钟延成、孟珠
发布时间: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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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引言 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往往会选择挂靠一家有资质的公司,给予其一定的挂靠费用从而获得某工程施工的资格。但就是由于有第三方挂靠公司的存在,会产生许多风险,尤其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因各种原因面临破产,这就使得实际施工人索要剩余工程款难上加难,接下来笔者就结合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8日,某国有开发公司将盐城的一小区发包给盐城二建,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盐城二建承包工程后,将工程交由李某某实际施工,李某某如期完成了工程后,2019年5月19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盐城二建并未将近3000万元的工程款尾款结算给李某某以及盐城二建。后盐城二建因为涉及众多债务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施工人李某某及其身后的庞大的农民工及材料商群体的利益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我所钟延成律师团队接手了本案之后,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涉及的被挂靠企业破产与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各种诉讼方案的风险进行了具体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被挂靠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诉讼的焦点不在于能否胜诉,而在于实际施工人能否实际拿到钱。如果仅仅起诉被挂靠企业,然后流程式的进行债权申报,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可能百分之十的工程款都收不到。所以实际施工人更需要的是实际意义上的胜诉(能够实际拿到工程款)。 这里就需要解决突破合同诉讼障碍、管辖障碍、实体权利障碍等问题。现本律师团队就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案件诉讼方案的主要争议事项进行总结。争议焦点 第一、主体之争。实际施工人该起诉谁被挂靠企业地位如何列明?被挂靠企业是否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二、 管辖之争。建设工程管辖和破产管辖均属于专属管辖,适用哪个专属管辖将成为此类案件诉讼中的一个重大的争议焦点。而且管辖本身意味着法院的利益倾向,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