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钟延成、周雪琴
发布时间: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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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马克思认为,从商品——货币的过程是“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而是商品的生产者。现今社会,房屋作为城市居民的主要资产形式,一套房屋动辄数百万,耗尽了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积蓄。买房者除了负担高额的房价以外,还要承担各种各样的交易风险,来完成这个“惊险的跳跃”。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房屋买卖当中的一个“致命”风险——房屋过户前被查封。 案情介绍 2013年钱某(我方当事人)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一处房产出售给钱某。合同签订后,钱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张某将房产证交付给钱某,钱某遂将房子装修居住至今。后钱某发现张某恶意挂失土地证并补办了权属证书。钱某多次联系张某,张某均避而不见,迟迟不肯配合过户。而后张某失联,2017年下半年开始陆续有出卖人的债权人上门催债,后发现案涉房屋已经被查封,并且已经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即将开始启动拍卖。此前买曾经咨询并委托过一个代理人进行过诉讼,但是因为案涉房屋上存有查封,法院只确认了合同有效,并未判决过户,对于这样实际“无效果”的判决,买受人感觉“很受伤”。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是否可以过户?如何进行过户?案件转折 2018年我所钟延成律师团队接手了本案之后,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涉及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进行了具体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应属于有效合同,且目前已具备交易条件,张某应当配合钱某办理过户。但是案涉房屋上面存有查封,在查封解除之前,我们要求判决过户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诉讼实战 (一)查询权属现状。诉讼立案后,团队立即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房产档案资料,发现涉案房屋存在5个权利限制即五个法院的查封。这让房屋过户难度加大,若房屋存在查封,不可强制办理过户。若要解除以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