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永衡昭辉房地产部 奚传江、邵玉娟
发布时间: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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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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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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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问题】不动产是时下普通人拥有的重大财产形式,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新房,很多人并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双方对于这套没有办理登记的房产,能否请求法院析产,法院如何确认及分割? 【裁判进路】 就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未过户房产分割请求问题,根据夫妻双方是否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存在两种裁判思路:第一种是:夫妻达成一致意见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时不属于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适用情形,法院可以确权和分割。支持上述观点的裁判样例,如:1、上诉人刘琼与被上诉人兰启金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46号 ,合议庭: 王瑛瑛、李涛、刘萌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4月18日、2004年5月17日分别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和《关于履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后,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支付了相应款项,按照协议约定讼争房屋应当归被上诉人所有。鉴于该财产分割协议旨在被上诉人获得讼争房屋完整的所有权,为确保实现该协议目的,上诉人应当负有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讼争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协助配合被上诉人办理讼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为由,主张讼争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人民法院不宜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因该条款是指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