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不断提高,网络购物也随之迅速发展,风靡时下。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其显现出的安全问题日益呈现,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的合法权益也经常遭受侵害。近日,有位观众向江苏省广播电视新闻中心投诉,诉说其在网络购物中遭受到的不法侵害。下面让我们来就这个案件进行一些法律分析。
一、基本事实
该位观众向江苏省广播电视新闻中心投诉,称其在国内某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一个数码产品销售者处购买手机一部,,已经支付了购买手机的钱款,可是一直未收到货。在网络购物平台的进行查询,发现物流信息显示的是已经签收,但确实未收到任何手机。该观众怀疑此物流信息存在造假。
二、本所律师根据单位提供的材料及叙述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该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买卖合同纠纷,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关于该销售者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分析
(1)该销售者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在该案件中,网络交易平台上显示手机已被签收,但消费者并未收到任何的货物。那么手机销售者存在利用虚假的物流信息欺骗消费者手机已发货的行为,这种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已然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销售者对其消费欺诈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销售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该案件中,消费者可以在要求销售者全额返还手机货款的基础上同时要求销售者按照手机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2、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分析
(1)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在该案当中,消费者购买手机但并未收到货物,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损害,需要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由于网络销售的特殊性,消费者可能无法知悉销售者的真实信息,这时就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相关真实信息。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消费者则可以要求该网络交易平台赔偿损失。如果该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有相关的承诺,例如“如出现相关消费纠纷,本网站先行赔付”等条款,消费者就可以直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赔付。
(2)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该案件中,销售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提供的物流信息涉嫌造假,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属于管理者,有管理和监督的义务。如果有证据能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在知悉销售者此种行为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在消费者投诉之后未采必要的措施,消费者则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建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第一,该手机销售者的行为涉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规定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在返还手机款同时要求销售者给予手机价款的三倍赔偿;第二,网络交易平台在该案中是有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只要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或拒绝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或者对消费者做出相关承诺,消费者就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不采取措施,那就要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解决:(1)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直接与销售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本所律师友情提醒,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有望出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下简称:新草案),该草案有下列亮点:第一,新草案中针对网络、电视购物等新型购物模式作出了新规定,2014年国家新消法明确了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此次江苏的规定又增加了新的内容。草案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上门推销、会议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影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第二,新草案同时还规定消费者在退货时应当注意将商品保存完好,经营者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应当退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最高处3万元罚款。由此可见,江苏省的新草案从可无理由退换货的种类及买卖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等各个方面对网购、电视购物等新型购物方式进行了更详细更明确的规定,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唐俊华
实习律师:赵静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