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2017年6月30日、类型变更、信息补录、第一季度产品信息更新
2017年6月,协会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发来邮件,明确指出了管理人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的工作以及不及时完成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为保证管理人业务的正常开展,针对6月30日前管理人必做事项,永衡私募团队在此温馨提示:
1、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提交变更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人和产品进行信息补录,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所管理私募基金2017年第一季度运行信息的更新。2017年6月30日仍未完成所管理私募基金2017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其完成相应整改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其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对于逾期未完成2017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且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已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记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列入异常机构公示名单。
附(邮件全文):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为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使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简称“AMBERS平台”)相关功能,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
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的要求进行整改,从已登记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提交变更申请。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后,可按照系统界面提示快速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若管理人高管资质满足拟变更机构类型对应要求,变更申请将直接通过;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在“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界面,提交变更申请。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申请确认通过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二)信息补录与2017年第一季度私募基金信息更新
已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首先对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尚未填报的信息进行补录,并核对相关迁移信息。
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管理人信息更新”和“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方式补录管理人自身信息,在产品备案相应界面补录所管理、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设立信息,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所管理私募基金2017年第一季度运行信息的更新。但开始私募基金季度信息更新前应先完成管理人和产品的信息补录。
在2017年6月30日前的信息补录和更新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仍可以正常备案私募基金。
根据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于在2017年6月30日仍未完成所管理私募基金2017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其完成相应整改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其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对于逾期未完成2017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且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已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记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列入异常机构公示名单。
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拟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的,协会将待其完成2017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后,方受理其入会申请。
为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的正常开展,请尚未完成上述工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妥善安排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