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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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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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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对于家暴悲剧的形成和发生,我所唐俊华主任归纳了以下几点:第一,家庭暴力通常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第二,在中国,大部分人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而导致悲剧时常发生。为了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反家暴法》的通过和施行,使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该法明确了以下问题:首先,《反家暴法》的规范范围不仅包含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侵害。其次,该法不仅适用于血缘、婚姻、收养等通常意义上的家庭关系,同时也适用于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再次,该法还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此外,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最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由此可以看出:家暴不再仅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唐主任提出,受害人在面对家暴时,可以使用以下五种救济途径保护自己:1.逃离加害人;2.报警;3.寻求村民(居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或妇联帮助;4.当事人因遭受家暴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