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衡原创 | ETC扣费,天知地知你知我不知。消费者:我太难了!
2020-01-21

明明刷了卡,却不知道消费了多少钱?明明一脸懵逼(懵逼的明明,不显示金额的ETC)

 

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的初衷是让车主减少停车交费的时间,减轻高峰时段的拥堵。但在推行的一段时间后这项便民工程却成为给人添堵的工程并频频引发争议...春运来临,大量的司机都成了那个“一脸懵逼的明明”。

 

 

近日,南京律师愤向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网上提交起诉书,状告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做出整改,使原告每次通过收费站时能从电子显示屏获知具体收费信息。清华大学互联网研究院刘大成院长表示,“ETC不显示过路费总额=诈骗+抢劫”,引得不少网友点赞。网友表示,ETC的问题,价格透明是第一位的,高低是第二位。

 

交通部对此做出的解释是,新的联网收费系统是一个离线系统,在ETC车道出口计算全程通行费用,需要从沿途的每个ETC门架系统中调用该车的通行计费记录,计算时间大于车辆通过ETC车道的时间。因此,按照“通行优先”的原则,新的联网收费系统通过短信和送账单和App查询工作,保障公众及时获知通行费额。

 

关于交通部的如此解释,是否能构成不显示收费标准的收费依据呢?作为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力呢?

 

关于交通部的解释并非客观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成为不显示金额而先收费的依据,而所谓的短信和app查账单也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故障。

 

▲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此前曾发布消息称因系统升级,暂时无法通过APP查询行程信息,因此消费者更是无从行使知情权。

 

那么针对etc,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力呢?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你了解多少?

 

1.知情权的意义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基础性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有助于消费者全面了解所购买商品和所享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在充分掌握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判断。在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又未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时,相对方应保障消费者及时行使知情权。因此作为etc用户有权力知道每一次的扣费情况,这将直接决定是否继续使用etc。

 

2.知情权的范围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业标准界定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

 

一方面,与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相关的信息难以穷尽,并非凡是销售者未予告知相关信息即构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另一方面,基于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有必要对其权利加强保护,销售者亦不能仅以行业认知及行业惯例为凭判断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形成有效抗辩

 

认定销售者未告知相关信息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时,应从一般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以相关信息是否足以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判断依据。显然价格影响消费选择,一个服务或商品的价格一定是消费者最应享有的知情权范围毋庸置疑。

 

3.欺诈vs知情权

 

司法实践中,两者极易混淆。在主观方面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两种形态,消费欺诈则以经营者的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在表现形式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一般为不履行告知义务即未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可能均属于法律、规章等规定应当告知的内容;而消费欺诈则是经营者故意虚构或隐瞒,包括为使消费者陷于错误、加深错误、保持错误等,而实施的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的行为。在行为后果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一般是经营者不主动告知某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该未告知的真实信息不属于重大事项,并不实质影响消费者购买相应商品或者服务选择;但消费欺诈则是基于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夸大的或虚假的信息,消费者被误导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购买行为,促成不公平交易。

 

4.知情权:价格公开

 

收费要公开透明。公开每个路段的收费,每次扣费的费用,每次进出入ETC的金额显示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可以暂时拒缴(行使履行合同抗辩权,只不过事实上我们没有办法拒绝,除非大家春运不选择上高速),错误缴纳的则要及时退还。

 

5.知情权:价格调整,听证

 

从最短距离计费,改为实际距离计费,有变相提价之嫌。高速公路的计费还是为归还建造成本,如果贷款已经还清,道路维护费用并不高,故总体上收费应该下降,而不是保持不变,或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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