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衡原创 | 新冠疫情下合同履行障碍法律救济 —— 不可抗力or情势变更?
2020-04-01

前言: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企业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因新冠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真的都可适用不可抗力吗?不可抗力真的是“万能药”吗?本文中,笔者将深度为您剖析。

一、从非典到新冠,“不可抗力”不是万能药

u 非典所涉案例节选:

上海伊东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妙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2年9月,伊东公司与妙天公司签订《供货和付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妙天公司作为伊东公司经营管理的伊东浴场、伊东酒店、北极星滑雪场三个指定且唯一的酒水、饮料供应商;由于伊东公司迟迟不付清所欠货款,故妙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系争合同,伊东公司返还进场费22.5万元并支付余欠货款和利息。二审中,上诉人伊东公司提出上诉人因非典原因接行政命令而中止营业,并导致三家场所资金周转困难、拖延支付货款的情形,应属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2003年的非典疫情虽对餐饮娱乐场所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不能成为拖欠货款的理由,故上诉人伊东公司以此为由认为不应承担拖欠货款的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8号

 

u 新冠疫情所涉案例节选: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孙某是某公寓房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作网约房。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5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750元。2019年11月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随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称因出于社会责任,已经全部取消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020年1月底,其曾与原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于2020年2月5日联系被告,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被告坚持解除合同。原告遂于2月15日向法院提交诉状,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足以妨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经过调解,当天下午5点,双方通过移动微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无法前往宁波腾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腾退时间。原告也答应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通过以上两个“非典”、“新冠”所涉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合同履行遇到“非典”或者“新冠”,不可抗力都不是“万能药”,特别是新冠期间的案例,虽然是调解结案,但是之所以会产生的这样的调解结果,是因为法官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该案件合同履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上述两份租赁合同均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故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下文,笔者将对新冠疫情下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作出深度解析并给出实操建议。

 

二、疫情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适用条件解析

 

u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疫情下不可抗力适用条件深度解析:

(1)合同是疫情发生之前订立的。

(2)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或符合所涉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3)疫情不是发生在合同迟延履行期间。

 

u 情势变更

1、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疫情下情势变更适用条件深度解析

(1)合同是疫情发生之前订立的。

(2)因疫情形势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乙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符合合同中关于“情势变更”的约定。

(3)疫情不是发生在合同迟延履行期间。

(4)合同双方尚未全部履行完毕。

三、疫情下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解析

u 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解析

1、合同继续履行,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违约的一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2、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则合同解除,解除后合同双方应当互相返还标的物,不能返还的,一般应按合同约定价款折价补偿,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各自承担己方损失。

 

u 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解析

1、 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变更合同后继续履行。

2、当事人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依职权变更合同也难以平衡当事人利益时,受不利的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则合同解除,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四、疫情下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实操建议

 

u 疫情下适用不可抗力的实操建议:

1、自查是否符合不可抗力适用条件,如符合则按如下操作;

2、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给对方发函告知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证据,要求免除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

 

u 疫情下适用情势变更的实操建议:

1、自查是否符合情势变更适用条件,如果符合则按如下操作;

2、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发函告知对方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证据;

4、和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5、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温馨提示

对于受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主体而言,应当及早评估合同履行的影响及相应法律风险,结合自身商业诉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合法、合理的应对措施,力争减轻乃至避免风险损失。在应对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时,一方面应当争取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应当树立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思维,在此基础上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争取最好结果。

 

 

附:江苏高院已明确的受新冠疫情影响下部分民事纠纷处理指导意见:

l 旅游合同纠纷:应从宽认定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因疫情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旅游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由此产生的安全措施费用和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分担。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l 租赁合同纠纷:应尽可能维护合同效力,促进合同履行,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承租人以疫情导致无法使用租赁标的物要求减免部分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考察合同期限、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租赁物使用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宜仅以疫情导致暂时无法使用租赁物为由解除合同。因疫情导致承租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返还租赁物而增加的违约金或租赁费用,承租人依照本意见第2条的规定主张免除、减轻违约责任或依照第4条的规定主张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的,一般应予支持。

l 客运合同纠纷:应注重审查抗辩事由的正当性。因疫情导致无法按约定时间运输,旅客或承运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承运人以旅客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拒绝接受相关检查为由,拒绝运输,旅客主张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旅客因此未乘坐车辆,又未按照约定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主张承运人退还票款或再次承担运输义务的,不予支持。

l 疫情期间的餐饮、住宿等纠纷: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考察疫情对合同目的影响。消费者因疫情退订餐饮、住宿并要求返还定金的,应当尽量协调当事人变更合同履行日期,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变更日期,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定金的,应予支持。

l 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以经营者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在审查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客观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营者的责任。

l 经营者利用疫情迫使消费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用品,消费者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订立后可以继续履行,经营者要求增加商品或者服务价款的,一般不予支持。经营者明知系假冒伪劣产品仍然生产或销售,消费者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应予支持。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主张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应予支持。

(节选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苏高法电【20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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