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援(一)| 法院判决赔偿20年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后,当事人能否再次主张超过赔偿年限20年以外的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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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出: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损受害人有权获得残疾赔偿金,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的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第十九条规定了超过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可以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

但该解释最早于2004年才实施,对于该解释实施前发生的人身损害,按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受害人仅能主张20年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对于给付年限届满后受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随着时间流逝和我国人均寿命的不断提高,2004年前发生的人身损害均面临着赔偿给付期限届满、而受害人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权利无法得到保

障的困境,其能否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再次主张给付,本文将结合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01案情简介

 


      2001年,赵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车到站时,客运公司的驾驶员、售票员均未告知赵某下车注意的安全事项,赵某自行上车顶卸货,不小心脚下落空摔伤。经法医鉴定,赵某 双下肢完全性截瘫,构成一级伤残。2002年5月30日,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费、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等129150.2元。赵某自2002年5月17日之后的护理费,按年2004元的标准,限客运公司在当年的12月底前给付,直至赵某终生。

2022年5月12日,赵某以原判决确定的护理费标准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不足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592848元,按照180元/天的标准继续支付十年护理费657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984元。


02类案判决


     【(2017)苏03民终1236号】案件中,徐州中院认为(1994)鼓民初字第417号案件审理时,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且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及一审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并未载明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全部了结,也未对残疾者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届满后,易来华的残疾赔偿问题作出处理。(1994)鼓民初字第417号案件并未将易来华的全部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故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虽然在事故发生时该司法解释尚未颁布实施,但在易来华提起本案诉讼时,该司法解释是现行有效的,完全可以在本案中适用。结合易来华的目前的身体状况,判决继续赔偿易来华十年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也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损害”原则相符。



      【(2020)鲁07民终5855号】案件中,潍坊中院结合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认为刘士合与孙炳召、原城建公司于1999年调解时对于伤残补助和护理费赔偿未作时限约定,刘士合因本次事故受伤致二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已年满68周岁,无其他生活来源,其如今依照新规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2020)闽07民终627号】案件中,福建南平中院认为本次黄永盛所主张的系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并非第一次安装假肢费用。黄永盛的本次诉请与前诉的诉请并不相同,故按照前述法条规定,黄永盛提起的本次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黄永盛本次诉讼所主张的不是三年前更换假肢费用,而是今后四年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黄永盛假肢装配具有装配周期,后续更换假肢系必然产生的费用,一审判决先行给付,并无不当。



      【(2020)冀民申6035号】案件中,河北高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1999年,按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残疾生活补助费仅计算为20年,对于20年给付年限届满后受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本案中段建会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于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金给付年限期满后对另行产生的护理费等费用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按上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段建会系三级伤残、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事实,判决再审申请人向段建会给付五年的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并无法律适用欠当之处。


03律师分析

01关于是否可以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

    法律法规一般不溯及既往,对于新法施行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新法处理。赵某于2001年受伤时,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超过二十年给付年限后受害人是否可继续享有主张的权利,直至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现已修正为第十九条,下称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才予以明确规定,该规定赋予超过二十年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再次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的权利。且原判决对本案残疾赔偿金并未作时限约定,赵某因本次事故受伤致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已年满60周岁,其如今依照新规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02关于主张再次给付残疾赔偿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伤残赔偿金给付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赵某受伤之日为2001年11月8日,2001年12月7日经法医鉴定构成一级伤残。自2001年12月7日计算二十年后,赵某能依照该司法解释新规定就超过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起诉的最早时间点为2021年12月8日。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颁布实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赵某现起诉至法院主张后续残疾赔偿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人损司法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在2004年5月1日之后,那么赵某的此次起诉没有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规定对本案具有溯及力。 


03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如上所述,赵某于2001年受伤时,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超过二十年给付年限后受害人是否可继续享有主张的权利,直至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人损司法解释才予以明确。赵某的损失虽于2001年已经法院判决处理,现时隔20年,赵某以其没有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赔偿期满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超过年限部分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本次诉请与前诉的诉请并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作为确需继续给付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



       延伸:如果双方在调解书中或私下达成一次性赔偿和解协议的,能否再次起诉主张超过20年部分的残疾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一次性赔偿金额是否明显超过20年期限内赔偿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司法解释十九条情形。

【(2020)湘民申2727号】案件中,原告于1995年2月20日的起诉最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6)湘高法民再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1.湘西自治州电力局除原审确定已给付394163.88元外,自愿另行给付原告损失费用(含残疾用具费等全部费用)700000元…。3.上述款项付清后,本案双方的全部争议了结,任何一方不得以此案再行向对方主张权利。”后原告于2015、2020年再次要求赔偿20年之外后续10年相关费用。

对此,法院认为,原告本案的起诉事实及被告与其于1995年2月20日起诉湘西自治州电力局的诉讼属同一事实和同一被告,属重复起诉。上述协议内容中的另行给付70万元(含残疾用具费等全部费用)并非仅就20年期限内的赔偿约定,已远远超过20年内伤残生活补助费、残疾人员护理费和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是二审终审判决按20年确定的伤残生活补助费、67年计算残疾人员护理费确定赔偿额394163.88元的1.78(四舍五入)倍,显然已远远超出20年以内的赔偿标准。因此,原告先后于2015、2020年再次要求赔偿20年之外后续10年相关费用的起诉请求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予受理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2004年之前发生的人损案件,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受害人可以依据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再次主张超过赔偿年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在人身损害案件判决书中直接从整体上保护与兼顾受害人现实和未来的合法权益:

【(2017)最高法民申4953号】案件中,最高院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精神,结合近年审判实践,采取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一次性最长给付年限与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相一致的办法,判决金玉琢、李志茹先行赔偿张立二十年残疾辅助器具费,同时在判决中说明:超过该二十年给付年限,张立仍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金玉琢、李志茹继续给付相关费用。


真实法援案件连接:


       本案是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残疾人20年后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的案例。2022年11月7日,射阳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判决书,承办律师再次前往受援人家中,告知其判决书的内容。受援人赵某某对其事故判决20年后能再次获得残疾赔偿金177854.4元十分满意,并向承办律师和盐城市法律援助送上“弱势群体之家 公平正义之门”的锦旗表示诚挚感谢。司法救济是保障残疾人最基本人身权、健康权的最后屏障,法律援助是启动司法救济的钥匙。此类案件因为受到“20年诉讼时效”“一事不再理”等规定的影响,导致很多残疾人甚至法律人士不清楚、不知道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仍然可以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该案件的胜诉和宣传推广的意义,在于让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残疾人意识到20年赔偿之后仍然可以诉讼的一个法律命题,也是生存命题。残疾人属于特殊群体,生活较常人而言困难且不便,因此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具有现实意义,切实解决了残疾人因诉讼成本高而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困难,这应当成为法律人基本方法论之一。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秦彧

    秦彧,2020年6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目前就职于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盐城分所,在公司治理、房地产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专长。工作以来,经手了大量诉讼和非诉案件,涉及民间借贷、房地产、公司等民商事领域。诉讼方面,主要参与办理公司、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纠纷解决,包括镇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诉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杨**诉****集贸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王**诉杭**民间借贷纠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张**侵害商标权纠纷;非诉方面,参与江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参与**港投资标的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参与江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日常法律服务工作。

    联系方式:15850070513

钟延成

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钟延成律师,团队长期从事高净值人群家事及财富管理法律实务研究,并提供高净值资产离婚诉讼、财富管理方面法律服务。

    团队律师对于离婚诉讼当中的财产查询分割(房产、股权出资、债权、理财、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法定过错的认定与取证、子女抚养等问题具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对于继承当中的涉外财产的公证处理、遗产发现与查询(存款、股票、房产等)、遗产的继承和分割能够提供比较专业的意见和方案;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家事代理权争议等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提供相应的比较完善的解决方案,对于千万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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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亮

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邵亮律师,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长期为大型企业提供各项法律服务。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库成员。长期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行业及中大型企业合规管理法律服务。团队主攻发包人视角下的权益保护和风险控制。在房地产开发投资、工程发包施工、工程项目管理、项目合规控制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能够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发包人视角下的工程项目风险控制能够提供比较完善的整体解决方案。曾先后主办诸多重大疑难的民商事诉讼,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具有较强的司法实践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服务主要客户包括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嘉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无锡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江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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