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系列研究(七)|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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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领域,总包单位通常会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形式将工程分包,再由分包单位以招募施工班组的形式组建农民工队伍进场施工。实践中,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是否需承担清偿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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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张某经李某介绍到某项目机电安装工程一标段做劳务工,工种为消防电,工价为300元每天,李某系原告所在施工班组的班组长。该项目总包单位系甲建设公司,其中机电安装工程一标段分包给了乙消防公司,班组长李某系乙消防公司负责人邓某招募来施工。甲建设公司给张某办理了施工现场的出入证,载明张某所属单位系甲建设公司,该出入证还盖了发包单位的印章。

2020至2022年期间,张某两次赴该工程做工,直至2022年2月退场。2021年1月31日,张某与班组长李某结算,李某向张某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张某系其班组施工人员,2021年在该工程施工余欠工资款85,000元未支付。张某凭此份证明向乙消防公司索要工资,数月无果,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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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现行有效)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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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判决

⭐总包单位先行垫付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多数法院并未在判决中载明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是否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2022)京03民终14248号】本案中,宏林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与非凡名家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案涉工程发包给非凡名家公司。苟春英提交证据证明分包单位非凡名家公司欠其劳务费,宏林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向苟春英清偿的义务,若其后续履行了本案判决对应的先行清偿义务,其可以另行向直接责任方依法追偿。

【(2022)新42民终1227号】华瑞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该工程转包给张彦平个人,张彦平又将土建部分分包给王超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告华瑞公司应当承担优先清偿责任,若华瑞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可向王超追偿。

【(2022)苏0803民初828号】原告杨升干是为案涉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其工资被拖欠,应当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工资由谁支付以及如何支付。本案中,被告腾昌公司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被告海阳公司是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故被告腾昌公司对被告海阳公司拖欠原告杨升干的工资应当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再依法追偿。

⭐总包单位尚未与转包/分包单位结算的,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苏0303民初1075号】本案中,葛洲坝项目精装修工程由葛洲坝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仁生公司,仁生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淞花江公司,淞花江公司又分包给龙昂公司。因原告出具的收条中并未有放弃向仁生公司主张工资的内容,仁生公司亦未支付工资给原告,仁生公司与淞花江公司尚未结算,淞花江公司与龙昂公司亦无结算凭证,故仁生公司对陈大龙、龙昂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欠薪纠纷发生在《条例》施行前的,不应适用《条例》相关规定,总包单位仅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

   【(2021)苏0214民初3392号】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中,徽涉公司欠付王树星等人的劳务报酬的事实发生在2019年9月,即引发本案劳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条例》施行之前。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条件地要求娄塘公司对徽涉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其次,根据《条例》施行前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虽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但均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娄塘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其已按照与徽涉公司的约定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劳务费用的证据链,在此情形下,王树星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娄塘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司法实践可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在《条例》施行前的,不适用《条例》相关规定,总包单位仅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而之后适用《条例》进行判决的,多数法院认为总包单位承担的责任系先行垫付责任,但并未载明是否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也有个别法院直接判决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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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一、《条例》适用范围


       首先,关于“农民工”身份如何认定。《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2021)苏11民终2409号案件中法院根据公司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职工登记信息)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认定原告属于《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农民工的范畴。实践中,通常会提供与分包单位的劳动合同、项目工程实名制系统记录、农民工上下班打卡记录、历史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农民工的身份。

其次,关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否为必要前提。实践中,由于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情形较为普遍,组建施工队伍的过程也较为不规范,多数劳务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更有甚者不会为其办理实名登记。(2022)京03民终14248号案件中,总包单位辩称《条例》仅应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应适用于劳务合同关系,法院认为《条例》的适用无需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主要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目标出发,不以确定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

最后,需区分向总承包人主张款项的主体究竟是实际施工人还是农民工,以及诉请事由是建设工程纠纷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实际施工人不能依照《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向总包单位主张垫付工程款。


二、总包单位垫付是否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均规定,总包单位在垫付工资时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而最新颁布的《条例》中却删除了此规定,仅强调了总包单位的先行垫付责任。

而《条例》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特地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据此,总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下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对上下条文进行体系解释,笔者认为这是出于“责任与义务相一致”的考虑。

因此,虽然从法理角度上总包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不应负有清偿责任,但《条例》是以行政法规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如果由于分包单位未能足额及时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而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秦彧



       秦彧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现就职于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房地产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专长。工作以来,经手了大量诉讼和非诉案件,涉及民间借贷、房地产、公司等民商事领域。诉讼方面,主要参与办理公司、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纠纷解决,包括镇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诉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杨**诉****集贸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王**诉杭**民间借贷纠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张**侵害商标权纠纷;非诉方面,参与江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参与**港投资标的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参与江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日常法律服务工作。
联系方式:15850070513


钟延成

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钟延成律师,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长期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法律服务。团队主攻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视角下的权益保护和风险控制。团队律师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工程合伙、工程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实际施工人认定与维权、破产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EPC设计施工纠纷、PPP项目服务、工程债务当中的表现代理的认定等领域可以提供比较完整的整体争议解决方案。尤其是在工程合伙清算、工程合伙资产分割、破产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工程领域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等疑难复杂工程案件处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也是较早对工程合伙等该类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系统研究并有着成熟解决方案的团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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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钟延成律师所带领的律师团队所办理的众多建设工程案件在上海、南京、盐城、徐州、泰州、苏州、北京等地区法院仲裁机构获得比较不错的代理效果。团队依托永衡总分所资源,目前在南京和盐城分别设有办公室,可有效服务苏南、苏北及整个长三角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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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亮

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邵亮律师,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长期为大型企业提供各项法律服务。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库成员。长期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行业及中大型企业合规管理法律服务。团队主攻发包人视角下的权益保护和风险控制。在房地产开发投资、工程发包施工、工程项目管理、项目合规控制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能够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发包人视角下的工程项目风险控制能够提供比较完善的整体解决方案。曾先后主办诸多重大疑难的民商事诉讼,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具有较强的司法实践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服务主要客户包括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嘉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无锡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江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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