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传江:否定型诉讼请求的样态及裁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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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的请求,法院原则上不能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根据诉讼请求种类的不同,诉讼请求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等,无论何种类型的诉讼请求,一般均应满足“有基础、全面、明确、可执行”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诉讼请求与请求权相呼应,但并不重合。请求权关系基本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依据主张的内容,可归纳为六类:契约上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思维》第55页),诉讼请求是客观例证式的,多数表现为请求强制被告履行某项义务,相关表述例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款项X元”

但有些情形下,先手控制已收款项或未付款项的当事人,也需要通过诉讼请求确认或维持其先手权利,例如已收定金的守约方、主张降低价款的应付款方,相关表述例如“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退还定金X元”;在争议处理程序衔接中,当事人前置程序被裁判承担不利结果时需要在后端程序中请求纠正或救济,相关表述例如“请求变更原审判决第X项,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款项X元”(上诉程序中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完整表述实质为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判上诉人无需支付等)。上述请求中多包含“不”“不予”“无须”等否定性表述,笔者暂且归类为“否定型诉讼请求”,并就以下具体情形讨论和评析。

 

一、定金罚则,“请求判令原告不予退还被告购房定金X万元”

情景案例1甲某2021年7月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编号为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房屋一套,总价200万元,已支付定金10万元及首付款40万元,后甲某违约不再付款。A公司起诉到法院,主要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退还购房定金X万元”

上述情景案例1中,甲某支付定金10万元及首付款40万元后根本违约,A公司为了尽快回款,无奈选择诉讼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需要退还购房款项,问题是需要退还多少款项,定金如何处理?除了标题中的请求方式外,备选方案包括:备1、隐藏或回避定金请求,由被告反诉或另案起诉退款,定金收取方进行抗辩;备2“请求确认被告给付的定金X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备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X万元作为违约金”(已支付);4、“请求判令原告从应退房款中扣除定金X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表述“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是对给付定金方违约时权利的排除,并未给收受定金的守约方指明清晰的维权进路,为司法裁判实务提供了丰富的空间,标题中的诉讼方案及备选方案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相关例证。

 

收受定金的A公司系守约方,系主动发起诉讼的一方,能否发起关于没收定金的诉求?违约方可能并不反诉或另诉,回避定金无疑会增加退还款项的不确定性或后期讼累,加之法官可能要求就解除合同后的退款问题一并处理,当事人必须对定金的没收或扣除进行请求和说理,备1方案暂且不论。

 

标题中方案,参考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5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绿地*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制开发合同》;2、判令原告不予退还购房定金767242元;

法院认为:关于绿地*公司主张的不予退还购房定金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案涉定制开发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因为事实上的原因,不应归责于某一方,故对绿地*公司要求吴义*承担定金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对于绿地*公司收取的房款,由绿地*公司在本案中予以返还。

 

备3方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48号民事判决书:

奥普*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涉案合同;2.判令季**退还奥普*公司已经支付的6万元;3.季**承担诉讼费用;4.判令季**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违约金。

**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奥普*公司支付季**已完成的工作报酬3万元;2.判令奥普*公司支付季**违约金2万元

一审判决如下:一、解除杭州奥普*公司与季**签订的涉案《技术开发合同》;二、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杭州奥普*公司合同款45000元;三、驳回杭州奥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季**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涉案合同未能全部履行并解除,双方均有原因和责任,原审法院不支持奥普*公司要求季**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备4方案,参考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1050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绿弘*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2、原告从应退的房款中扣除定金10万元;

法院判决: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于2016年12月28日解除;2、扣除定金10万元、律师费5万元后,原告绿弘*公司返还彭**购房首期款105148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经原告催告,仍未履行剩余房款的支付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合同约定的定金为10万元,因此原告要求扣除定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小结,在定金罚则适用时,收受定金的守约方有时需要对定金的没收或扣除发起诉讼请求,民法典并未就情形指明清晰的诉求路径。给付、支付等语词系约束被告的义务负担行为,但鉴于被告已经缴纳定金给原告控制,难以应用;扣除、没收、或不予返还是授予原告的权利行为,往往被视为一种抗辩权,但裁判实践证明抗辩也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并得到法院支持。备2方案“请求确认被告给付的定金X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系一种折衷方案,在法理逻辑上顺畅,有待进一步寻求例证。

 

二、减少价款,“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货款X万元”

情景案例2A公司通过甲某向B公司提供混凝土,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对于货款数额双方并无争议。支付前甲某被项目部反映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地面开裂,需要花费很多钱修复。A公司否认质量问题,要求甲某及B公司支付款项20万元,B公司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混凝土款项9万元应当扣除,另外已经修复及潜在修复费用12万元也需A公司抵扣款项后另行赔偿。双方无法达致一致,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货款20万元。B公司抗辩认为因质量问题无须向A公司支付全部款项,且反诉赔偿。

 

上述情景案例2中,B公司持有20万元的货款未支付,要求扣除20万元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但A公司不认可扣款,无法协商达成解决方案,B公司如何应对处理?B公司除了被动等待A公司起诉索要货款时抗辩外,可否主动发起诉讼请求?民法典582条明确授予了当事人减少价款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应只体现在抗辩中或二审、再审程序中,理论上主动诉求不存在赌点。除了标题中的请求方式外,备选方案包括: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万元,其中20万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备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万元,其中9万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备3、请求判令被告减少价款20万元,并另行赔偿原告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再198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再审请求: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免除申请人给付货款责任或者将赔偿款项进行冲抵。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的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抵扣相应货款。首先,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申请人鑫*公司向徐*提供案涉混凝土,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对于所欠货款数额双方并无争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买受人恒*公司有权提出质量抗辩,一审法院认定徐*出具结算欠条视为放弃质量瑕疵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其次,结合本案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徐*在工程完工后,结算期间双方已经微信沟通联系要求修复,但直至本案诉讼中仍未能修复完毕,申请人在本案一审中申请鉴定,根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已经能够充分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江苏建纬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就混凝土质量进行鉴定后作出鉴定意见:一、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二、混凝土起砂开裂可能由以下原因引起:1、混凝土水灰比大,导致混凝土表面泌水,降低混凝土表面强度;2、水泥品种不当或水泥用量少;3、砂石料级配不合理、含泥量高,影响水泥的早期水化及混凝土的凝结;4、施工过程中过分振捣,加剧混凝土表面泌水,导致混凝土表面强度较低;5、混凝土浇筑后养护不当等。结合鉴定意见已经明确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国标的要求,混凝土中含有米砂,开裂系由于原材料配合比不当以及施工养护等综合原因造成,在此基础上法院还委托鉴定机构就修复费用作出了鉴定。因此本案对于申请人的质量抗辩意见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万*主张的款项实质上仍是鑫*公司混凝土的货款,作为申请人有权提出抗辩并要求就质量瑕疵违约责任并以修复费用减少支付相应货款。一、二审法院释明申请人另行主张权利不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增加当事人诉累,亦浪费司法资源,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再次,江苏建纬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就混凝土质量进行鉴定后作出鉴定意见以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鉴定后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已经组织了质证,各方均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对上述两份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结合鉴定意见案涉混凝土地面已修复的场块工程造价为42677.18元,待修复的场块造价为115575.53元,综合考虑鉴定机构的对于质量成因的分析以及综合考虑案涉混凝土实际修复情况、徐*组织施工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恒勤公司、徐*自行承担全部修复费用的40%,该款项与所欠货款抵扣,并以此计算其尚欠货款费用为:199400-(42677.18+115575.53)*40%=104448.4(元)。

 

小结,民法典582条明确授予了当事人减少价款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应只体现在抗辩中或二审、再审程序中,也适用于一审原告。相关诉讼请求,可以表现为请求约束被告的行为,如减少价款、修复等,也可以表现为授予原告的权利,如抵扣、无须支付等。减少价款系无负担地债的消灭,抵扣行为形同于法律上的债务抵销,总量债务增加后又部分消融。类似案例在工程施工合同的质保金纠纷中经常体现。

 

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判令被告不得继续在原告房屋窗户前搭建设施或种植树木”

情景案例3:甲某办公房屋结构为二层楼的低矮建筑,办公房间采光通风全部依赖与XX路XX号园地毗邻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乙某在两年前开始对XX路XX号房屋实施加层改造,紧贴着甲某办公楼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前种植高出楼层的树木,搭建的LED显示屏距离甲某楼房北墙的距离较近,甲某认为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益被侵害,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中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当事人要发起对该责任的追究,应该如何设定诉讼请求,表述可以细致到何种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5790号民事判决书:

诉讼请求:1、维*公司立即停止对高*公司相邻权的侵害,不得继续在靠近高*公司房屋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前种植树木及搭建设施;2、*公司立即排除防碍,迁移在高*公司房屋玻璃幕墙和窗户前栽种的树木,拆除在高*公司房屋玻璃幕墙和窗户前搭建的钢管脚手架、LED显示屏、人工绿化墙及施工临时用房等,以及将堆积在高*公司房屋墙体前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予以清除;

法院判决:一、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安装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行政楼北墙外的钢管结构支架予以拆除;二、驳回高*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3782号民事判决书:

诉讼请求:判令天元*公司、物业公司排除妨害,拆除22号楼与23号楼之间对应南侧的围栏,自东向西12米,即便不拆除围栏,留下个可供行人通行的门也可以

二审法院判决:北京天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涉案石坊院小区22号楼与23号楼之间南侧围栏及底部的水泥台部分拆除,在此拆除位置建一可供行人通行、宽度不少于1米、高度不低于2米的门并铺设坡道(不设置门禁、能保证行人正常通行)

 

小结,排除妨碍请求权旨在除去物权人行权的障碍或侵害,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只要相对人阻碍或危及物权人的权利,权利人均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相对人对妨害或可能妨害有无主观上之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影响权利人对其提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但是妨害或可能妨害须和相对人有事实上的牵连。

 

四、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万元”

情景案例4甲某在A公司担任厂长,工作十年,社保由其自己缴纳,A公司除了每月向其发放基本工资1万元,年底会根据工厂产品生产数量向其发放效益提成。因A公司久拖2021年效益提成不发,甲某离职并诉至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及效益提成40万元。A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只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向当地法院起诉。

 

上述情景案例4中,A公司输掉劳动仲裁,被裁判负担支付义务,不服裁决如何在法院发起诉讼?除了标题中的诉讼请求方式,1方案:请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判决驳回申请人(劳动者)仲裁请求;备2方案:请求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无须支付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案例,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1012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

企阳*公司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754元。

被告答辩: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仲裁委已经查明,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原告企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96754元。

备1方案没有法律依据,劳动仲裁组织与法院不是一个组织系统,不能撤销裁决后直接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果出现本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当地中院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并向另行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备2方案,公司对判决不服可以自由发挥多种请求方式,包括标题中的方案及备2方案。法院如果以诉讼请求为中心进行审理会陷入一些逻辑困境,因为劳动仲裁裁决未生效,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的诉求或双方没有异议的判项,无法进入执行依据。根据主流理论观点,仲裁后的法院诉讼将全案审理,如何全案审理?意味着任何一方到法院提起诉讼,无论诉讼请求怎么表述,都需要对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的诉讼请求全部审理并在判项中明确,包括双方对仲裁裁决都信服的判项。

 

小结,对于劳动仲裁裁决,劳动者服判但公司不服的,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非仲裁裁决的程序性事项或裁判结论。是否围绕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答案是否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被告存在错位,“不告不理”原则的适用有别于以一审为程序起点的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对于“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应当从仲裁与诉讼两个程序的结合中得到完整体现。比如,劳动者系被告地位可否申请财产保全?无需劳动者提起反诉或起诉,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公司诉讼请求之外的劳动仲裁裁决项怎么在判决里体现?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全案审理,应当回应劳动者在仲裁阶段的诉求及仲裁裁决各项判项,以保障法律文书的生效并作为执行依据。总之,有关衔接的很多细节值得深化讨论。

 

五、民事诉讼二审与一审的衔接,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判令上诉人无须支付款项X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情景案例5A公司委托B公司开发“G-life商城小程序”,已支付款项40万元,剩余款项5万元未支付。B公司以A公司不断更新技术要求为由要求另行补签合同并增加支付10万元,A公司基于小程序最终不能满足技术要求,停止支付剩余款项5万元,B公司终止服务密钥。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清剩余尾款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A公司反诉,诉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退还款项40万元。一审判决A公司支付合同款项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反诉请求。A公司提起上诉。

 

上述情景案例5中,A公司未就反诉的处理提起上诉,就本诉的判项提起上诉,核心的理由是不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要求改判。问题是,二审请求改判,以撤销某项判决为前提吗?请求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与请求改判支持否定性诉求有区别吗?备选方案包括,备1方案“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1项,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备2方案“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1项,判令上诉人无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三十二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参考案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3264号民事判决书: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陈**与翟**之间的木材买卖合同;2.判令翟**还给陈**货款15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向陈**支付自2021年10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一审判决:一、确认陈**与翟**订立的木材买卖合同于2022年2月7日解除。二、翟**返还陈**定金1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上诉请求:一、撤销淄博市淄川区法院(2022)鲁03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三项判决内容,改判为翟**不返还陈**定金150,000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法院二审判决以一审的审理程序、查明的事实、法律适用等为审理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认可一审判决的当事人不能上诉请求“维持”,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错误、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上诉请求“改判”。鉴于一审判决赋予了当事人某项义务,上诉请求可以请求二审法院裁判剥离相关义务。

 

 

从上述案例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诉讼请求是一种明示的意思表示,在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的样态纷繁复杂。对诉讼请求的研究可以基于文义分析,也可以从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

有效的诉讼请求一般基于科学的请求权基础,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抗辩与请求权相对应,收受定金、收受货物未付款的守约方,请求扣除定金、减少价款,并非只能保守地抗辩,也可以主动出击提诉,保障法律赋予其的“不退还”“不支付”的权利。

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或法院一审阶段被裁判承担不利后果的,被设定了法律义务,鉴于先义务的存在,当事人在后置诉讼程序中请求剥离或免除该义务的必然发起“否定型诉讼请求”,明确改判“无须”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