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衡原创 | 喷射消毒水攻击对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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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住宅小区居民楼六楼有一男孩王小某16岁,由于生活条件好,营养好,长的人高马大,看起来就像成年人,在南京某技校读书。经常在家蹦蹦跳跳,拉拉椅子,挪挪桌子,搞出很大的动静,楼下五楼邻居张某家有小女孩读小学,每天上网课、学习、写作业,对于楼上发出的噪声,不厌其烦,张某多次上楼交涉,物业和派出所民警也多次上门调解处理,均无效果。今年5月8日晚上,楼下张某终于忍无可忍,拿出家中疫情期间居家必备的消毒水,上楼敲开了王小某的房门,开门的正好是王小某,张某举起消毒水瓶对着王小某就是一阵猛喷,喷的王小某一脸,一身都是消毒水。王小某以为是硫酸、盐酸等强腐蚀的物质,吓得连声惊叫,王小某的家人也被这种情形吓坏了,又是拨打120急救,又是拨打110报警。张某向民警交代: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害怕自己挨打,就使用普通的消毒水,想吓唬吓唬他们。并把消毒水交给了警察。120急救人员上门听说是消毒水,就安排其家人帮助王小某洗洗干净,简单处理了事。之后民警把他们双方带到派出所处理。王小某及其家人索要18000元赔偿款,如果不给就控告张某故意伤害罪,民警调解处理没有结果。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伤害?我国刑法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2017年4月1日实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从本案来看,小女孩父亲张某喷射消毒液的行为没有给对方王小某造成身体伤害,不能构成犯罪。从主观方面来看,张某也没有伤害罪的故意,张某自己交代:“主要是想吓唬吓唬他,把他吓倒了,让他长点记性”。从张某实施的行为来看,张某所谓的伤害行为主要是使用消毒水喷射对方,这种伤害的方式根本就伤害不了对方,即使是喷射到对方眼睛,通过及时清洗,也不会对眼睛造成功能性损害。从行为后果来看,主要是王小某及家人受到惊吓。最后从行为侵害的客体方面来看,张某的行为对方造成了对方精神上的惊吓,侵害了王小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那么这种行为能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如果仅从张某的行为来看,张某使用的工具根本就不具有伤害的可能性,但是张某没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不是积极追求伤害对方身体的犯罪行为,因此也不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张某的行为比较符合我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但是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就是犯罪的客体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张某的行为针对的不是社会上不特定的自然人,而是针对王小某个人的行为,不构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即不构成寻衅滋事。

张某的行为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投放的虚假危险物质,王小某及家人都误以为是硫酸等强腐蚀,毒害性物质,但是实际上是消毒水。与寻衅滋事一样,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害的客体也是社会秩序,因此也不应定性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从以上分析来看,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犯罪,那么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向对方喷射消毒水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身体上的物质伤害,但是给对方精神上造成了惊吓,是对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害。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分析,张某具有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主观过错。张某因为楼上邻居发出噪声,影响了自己家庭生活的安宁,就产生了报复对方的想法,张某主观上对王小某喷射消毒水的行为是有预谋的,存在主观过错。其次,张某存在侵害王小某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行为,也就是敲开邻居家门向其喷射消毒水的行为。再次,王小某受到了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损害。由于张某喷射消毒水的行为,王小某没有认识到是什么液体,以为是硫酸,盐酸等强腐蚀性的物质,吓的连声惊叫,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还有其他物质损失。最后,王小某受到损害的结果与张某喷射消毒水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张某的行为应构成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也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给对方王小某造成身体权、健康权的损害,应该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对方受到的伤害主要是精神上的伤害,可以要求张某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之所以上楼用消毒水喷射对方,是因为王小某长期无视楼下邻居的生活安宁,经常性地制造噪声,严重影响楼下邻居的生活,开始可能是由于无意,后来多次发生冲突,物业和警察多次上门之后,王小某不仅没有收敛,反倒有报复性的制造噪声的行为,因此对于受到损害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张某的责任。

当事人张某咨询,要不要承担18000元的损害赔偿?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笔者认为张某应对王小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可以协商。但是赔偿的同时应要求王小某保证收敛自己的行为,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再或者尽量减轻对楼下邻居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