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 | 奚传江 : 失信人的不利限制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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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些自然人或企业因为故意、过失甚至意外,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简称失信人),遭受信用惩戒,对生活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失信人是比限制高消费更严厉的信用惩戒措施,具体而言,针对失信人有哪些不利限制以及如何救济,本文进行梳理探讨。

 

一、失信人的概念及确认

 

(一)所谓失信人,应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在技术手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court.gov.cn),并与相关部门信息联网、信息共享,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主体可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各级人民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向征信机构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二)如何被列为“失信人”?

第一步,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立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没有主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步,法院收案后分配执行法官,负责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有相关措施的警示。

第三步,未执行到位的,法官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第四步,未执行到位的,债权人在终本前申请或法官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列入前一般给予1-3个月宽限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画外音:如何检验是否有履行能力,通过网络查控及一定期间对消费的应对情况);(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三)失信人有无解除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如果是老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没有失信期限限制。如果是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如果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根据第十条第四款,终本后两次以上网络查控无果,可以删除失信人信息,理论上历时一般两年以上。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对失信人的不利限制

 

(一)出行限制,限行。

1、不得乘坐飞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乘坐列车软卧二等以上舱位

3、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

4、不得承租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5、限制出境

6、限驾。限驾令、限驾决定书,一些地方法院出台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如有违反限驾行为,经查实将对程某予以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费限制,限高。

1、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画外音:如何识别别人买单请客消费?)

2、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3、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5、不得旅游、度假;(画外音:如何识别度假与无所事事?)

6、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任职限制,限任董监高或法定代表人。

根据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任职限制包括不限于:

1、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监高。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2、不得担任金融类企业董监高。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4、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不得报考公务员。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7、不得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46条第5款规定了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监高,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来担任,因此实际上《公司法》第146条就宣告了因个人债务问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画外音:已经担任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的,并不视为自动辞职)

(四)生产投资限制,限交易。

根据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从二十八个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做出了限制,包括不限于:

1、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4、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5、限贷。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

6、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7、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子女影响

1、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画外音:祖父母等非债务人支付学费呢?)

2、子女报考公务员、军队职务时,父母政审时不利影响。

 

三、对失信人的救济

 

(一)申请纠正

申请纠正的常见理由包括:(1)被执行人未成年;(2)不是适当的被执行人;(3)具有不应被列入失信人的理由,例如单位是被执行人时,不能将法定代表人等纳入失信人(但可限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二)申请解除/删除

申请解除/删除失信人名单的常见理由包括:(1)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查封的财产充足;(3)提供了有效担保;(4)履行顺序在后,不应被强制执行;(5)已积极完全配合法院措施但没有履行能力;(6)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7)终本后网络查控两次以上未发现财产的;(8)终结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  结

 

失信人制度作为严厉的信用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和经营活动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是有效解决执行难的杀手锏,正是基于威力巨大,需要规范和谨慎使用纳失措施,同时针对失信人的救济更需体现专业性,在执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将进一步深化和扩展。